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性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利形同或近似。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县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今天信息-分类信息网-免费发布房产,租房,招聘,兼职及58同城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